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2010年5月,某别墅小区一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搭建坡道门斗申请,物业公司答复门斗可以改动,但不能扩大到原台阶以外。施工中,业主将门斗扩大到原台阶以外,并在门斗西侧另建一建筑。物业公司两次向该业主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但业主并未调整施工方案,而是继续施工。7月24日13时,业主向家中运送施工材料时被物业公司门岗拦下,双方发生冲突。业主认为,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搭建坡道门斗属于业主应有的权利,而且已经告知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无权干涉其行为。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搭建行为不但违反了《小区装修现场管理方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且可能已经构成违法,因此,物业公司致函规划和城管部门举报业主的行为。那么,本案中,搭建坡道门斗属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吗?


法律、法规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分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业主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业主行使权利不得与法律的强行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相抵触。


本案中,从范围上看,业主的搭建部分在业主共有部分范围内,属于《物权法》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该业主的行为还违反了《小区装修现场管理方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因此,该业主无权擅自搭建坡道门斗。